close

記者戴淑芳/台北報導
食藥署 ?12日預告修正「使用原料『蛹蟲草子實體』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」草案,新增蛹蟲草菌絲體的使用限制,已及修正應標示警語之內容,並修正名稱為「食品原料『蛹蟲草』之使用限制及其食品之警語標示」。
食藥署表示,預告內容除原先規範蛹蟲草子實體的製造方式與使用量外,也新增規範蛹蟲草菌絲體的製造方式與使用量;另規範使用原料蛹蟲草(蛹蟲草子實體或蛹蟲草菌絲體)的食品,應以中文顯著標示「不建議嬰幼兒、兒童、孕婦與真菌過敏者使用」字樣警語。
此外,產品形態屬膠囊狀、錠狀者,依每天使用量加註標示「一日請勿超過○份(或顆、粒、錠)」字樣。蛹蟲草子實體每天食用限量以乾品計為 ?600毫克,蛹蟲草菌絲體每天使用量以乾品計為 ?2公克;若為經萃取者,其萃取物每天食用限量以蟲草素與腺核 ??計算,分別不得超過 ?3.6毫克與 ?0.5毫克。
食藥署表示,該草案將進行為期 ?60天的預告評論期,以蒐集各界意見,最快 ?3月即可公告上路。屆時一經查獲違規者,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開罰 ?3萬~ ?300萬元罰鍰。

F927C028A961C49E
arrow
arrow

    gwd351i3k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